(2016)湘0523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易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3民初303号原告易某,女,199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何某某,男,199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6年4月26日上午9时在邵阳县人民法院塘田市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易某经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易某负担。审判员 刘益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梦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