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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杭州天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华茵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天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华茵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1民初501号原告:杭州天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11号(南)大街160号5幢。法定代表人:彭孝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旭,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虞娴婷,该公司员工。被告:宁波华茵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216000010545)。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平海路1188号。法定代表人:张锦锦。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天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华茵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天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85元,减半收取242.5元,由原告杭州天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刘明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方晓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