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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县支行与王长胜、徐荣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县支行,王长胜,徐荣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70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县支行。负责人:谢宏伟,该行行长。被告:王长胜。被告:徐荣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县支行与被告王长胜、徐荣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县支行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王长胜、徐荣花在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至人民币3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使本案审结后判决能够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王长胜、徐荣花在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至人民币3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屈其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娜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