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5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成岗诉被告张志兵、范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岗,张志兵,范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5民初703号原告王成岗,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志丹县。被告张志兵,男,49岁许,住志丹县。被告范荣,女,40岁许,住志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岗诉被告张志兵、范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婷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成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缴纳1150元,由原告王成岗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金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玉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