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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5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成岗诉被告张志兵、范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岗,张志兵,范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5民初703号原告王成岗,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志丹县。被告张志兵,男,49岁许,住志丹县。被告范荣,女,40岁许,住志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岗诉被告张志兵、范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婷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成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缴纳1150元,由原告王成岗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金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玉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