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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郭慧娟、于聪玲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慧娟,于聪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财保12号申请人:郭慧娟,男,汉族,生于1989年3月13日,住禹州市。被申请人:于聪玲,女,汉族,生于1975年7月20日,住禹州市。申请人郭慧娟因被申请人于聪玲欠25万元经多次催要拒不归还,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15万元的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郭慧娟所有的车牌为车牌为豫K×××××的汽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25万元的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郭慧娟所有的车牌为车牌为豫K×××××的汽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家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