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桐民初字第01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李中海诉被告姚保国劳务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海,姚保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01456号原告李中海,男,46岁。被告姚保国,男,48岁。原告李中海诉被告姚保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中海于2016年4月26日以双方已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姚保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中海撤回对被告姚保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淮生审 判 员  田 天人民陪审员  郭长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