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4002民初1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继明诉肖邦勇、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明,肖邦勇,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1991号原告:李继明。委托代理人:刘元军,新疆弓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邦勇。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责人:陆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继明诉被告肖邦勇、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继明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减,免受理费手续,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顺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拉扎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