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4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严瑞明与重庆市红玉织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瑞明,重庆市红玉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4483号原告严瑞明,男,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胡亮,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红玉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三桥街上,组织机构代码62201721-0。法定代表人冉启玉,重庆市红玉织造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闵海涛,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严瑞明与被告重庆市红玉织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玉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振阳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5日、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瑞明及其委托代理人胡亮,被告红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闵海涛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过程中,双方申请和解二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瑞明诉称,原告自1999年9月至2015年11月7日期间在被告处工作,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原告工作期间,被告一直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未给予带薪年休假,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于2015年11月7日向被告邮寄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8年8月至2015年11月的经济补偿金40000元、2008年1月至2015年11月的带薪年休假工资18391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2600元。被告红玉公司辩称,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属实,但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2011年7月1日。原告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被告通知原告上班,原告却于2015年11月10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诚信原则,被告不应支付经济补偿。被告每年均依法给予了原告相应的年休假,且发放了年休假工资,原告在无故旷工情形下主动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的职工,在被告处从事浆纱工作,工资为计件工资,双方于2011年7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被告根据劳动合同认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2011年7月1日,但原告认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为1999年9月,并提供了一份加盖有被告公章的《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该证据显示原告自1999年9月即在被告处工作,月工资3100元,被告加盖公章的日期为2012年9月6日。原告系农村户口。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被告称每月向原告发放了500元社保补助,原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告在被告处上班至2015年11月1日,其后即没有再到被告处上班。至于没有上班的原因,原告称因被告拿了一张领取500元社保补助的工资表令其签字,但实际上其并未领取该笔社保补助,其拒绝签字,被告即拒绝支付其工资,故其于2015年11月1日当面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其后未再去上班。原告为证实以上陈述,提供了一段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冉启玉的谈话录音,原告称谈话的时间是2015年11月2日,地点是被告办公室,在录音中,原告告诉冉启玉因其没有领取500元社保补助所以不能签字,但财务人员说不签字就不发工资,所以今天回去就不做了,另外其已有三个月工资没有领到,公司没有买社保,今后不做了。被告在质证时表示对录音的真实性不能确认。本院责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将录音资料交冉启玉核实,如对真实性有异议可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鉴定。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被告没有对录音资料的真实性申请鉴定,原告提供的录音资料的真实性应予确认。2015年11月7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以及自1999年9月9日工作以来被告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中原告亦提出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9-11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其他补偿。同年11月10日,被告收到原告邮寄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2015年11月5日,被告向原告邮寄通知一份,通知称原告自11月2日以来无正当理由擅自离职,旷工至今,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回公司上班,否则公司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告称其于2015年11月10日才收到被告邮寄的通知。被告称其向原告邮寄通知后并未单方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关于原告的工资及工资支付方式,原告称其平均工资为5000元,被告发放工资有时候是银行代发,有时候是以现金形式发放,以现金形式发放时,最初每月签两张工资表,后来每月签三张工资表,后来发放有一张工资表上写的是500元社保补贴,所以其就不签字了。被告称原告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257.80元,并提供了原告2014年11月、12月和2015年2-8月的工资表及2015年12月2日、12月31日的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的转账清单,其中2014年11月至2015年8月的工资表显示原告在该时间段内月工资最高为1127元,最少为869元,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的转账清单显示被告分别于2015年12月2日、12月31日向原告转账3344元和3303元,双方认可分别是原告9月和10月的工资,且该两笔工资是通过被告员工冉启容的私人账户发放的。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工资表中其签名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被告提供的工资表仅仅是其中的一份,不能反映其真实的工资收入。原告提供了其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储蓄对账单一份,储蓄对账单显示其账户于2015年1月15日、3月14日、5月16日和7月17日以无折现金存入或者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别转入4500元、4500元、4800元和4276元,原告称上述四笔款项分别是被告支付的原告2014年12月、2015年2月、4月和6月的工资,加上已知的原告2015年9月、10月工资,可以统计出原告该六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120.50元。审理中,原告同意以4120.50元作为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被告称其工资支付方式是按月以现金支付,原告提供的储蓄对账单不能证明工资是何人发放,不能证明其工资情况。关于年休假工资,被告称没有安排原告休年休假,只是春节时放假,原告称因为是计件工资,春节放假时没有工资。被告称不能提供2014年11月之前的工资表,原告要求以被告加盖公章的《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中被告确认的3100元/月的标准主张2008年至2012年的年休假工资,以4120.50元/月的标准主张2013年至2015年的年休假工资。2015年12月18日,原告就本案诉讼请求申请劳动仲裁,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仲裁申请书、仲裁委员会函、劳动合同书、储蓄对账单、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转账清单、户口簿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关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被告于2012年9月6日加盖公章的《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已经载明原告自1999年9月即在被告处工作,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自1999年9月9日即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的事实予以认定。关于原告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的工资状况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被告提供的证据表明原告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8月的工资基本上为1000元左右,个别月份甚至低于最低工资,但2015年9月、10月的工资则在3000元以上,二者差距较大,原告在被告处从事浆纱工作十六年,其每月工资1000元左右不符合常理,而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工资只有1000元左右,通过银行转账发放的工资则在3000元以上可以印证原告陈述的被告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签多张工资表以及有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资的事实。故被告提供的工资表不足以证明原告真实的工资水平,被告的举证责任并未完成。原告提供的储蓄对账单本身虽然不能说明是被告向其账户中支付的工资,但根据原告在被告处工作的事实,可以认定是被告或者被告通过其员工向原告支付的工资,原告以其可以统计出来的六个月工资的平均数4120.50元作为其主张经济补偿的工资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在被告未举证推翻该工资标准的前提下,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该工资标准予以认定。关于经济补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原告提供的录音资料表明其因为被告拖延支付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口头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在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达到被告时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虽然原告事后又于2015年11月7日向被告邮寄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该行为不过是以书面形式对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进行了确认。虽然原告称其于2015年11月1日即口头与被告解除了劳动关系,但又称录音中谈话时间为11月2日,这种不一致有可能是记忆错误所致,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事实。原告主张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32964元(4120.50元×8个月)。关于年休假工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被告没有安排原告带薪年休假,故原告主张2008年1月至2015年11月的年休假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职工在当年度工作时间满10年或20年,年休假由5天变为10天或由10天变为15天的,则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下列公式计算:(满10年或20年时当年已过的日历天数÷365天)×职工应休的5天或10天年休假+(满10年或20年后当年剩余的日历天数÷365天)×职工应休的10天或15天年休假。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原告1999年9月9日到被告处工作,至2009年9月8日已满10年,故原告2008年年休假天数为5天,2009年年休假天数为6天,2010年至2014年每年年休假天数为10天,2015年年休假天数为8天。因被告并未提供原告2008年至2015年的月平均工资,原告以3100元/月的标准主张2008年至2012年的年休假工资,以4120.50元/月的标准主张2013年至2015年的年休假工资,因原告主张的工资标准超过了部分年份的社平工资,且原告又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分别以2008年至2010年的社平工资计算原告相应年份的年休假工资,以3100元/月的标准计算原告2011年至2012年的年休假工资,以4120.50元/月的标准计算原告2013年至2015年的年休假工资。综上,原告2008年1月至2015年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可以享受的年休假工资为21474.85元(2249元/月÷21.75×5天×200%+2580元/月÷21.75×6天×200%+2944元/月÷21.75×10天×200%+3100元/月÷21.75×20天×200%+4120.50元/月÷21.75×28天×200%),因原告在起诉时仅主张了年休假工资18391元,未超出上述金额,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农民合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标准按单位为其实际缴费年限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一次性发放。”第十三条规定:“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或者单位因欠缴失业保险费在限期一年内仍未缴清欠费,造成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单位应比照失业人员工作年限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120%予以赔偿。”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没有依法为原告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后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即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依据《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七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为十六个月,以后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原告自1999年9月起在被告处工作,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止,被告应当缴费的时间已满十六年。本市主城区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的标准为875元/月。综上,被告应支付原告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2600元(即875元/月×50%×24个月×120%)。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条、《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重庆市红玉织造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严瑞明经济补偿金32964元、年休假工资18391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2600元,合计63955元;二、驳回原告严瑞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冯振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远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