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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2民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市晨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晨龙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2民初字第820号原告自贡市晨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陶明亮,总经理。被告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法定代表人王思中。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晨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晨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晨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0.00元,由原告自贡市晨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何文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