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陈碎迁、吴正员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陈碎迁,吴正员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1342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100号。代表人徐正君,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科、王之斌,员工。被告陈碎迁,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浙江省文成县。被告吴正员,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浙江省文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陈碎迁、吴正员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67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朱学军人民陪审员 马立波人民陪审员 徐奇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夏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