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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凌冲与顾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冲,顾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257号申请执行人凌冲,女,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顾良,男,1965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凌冲与被执行人顾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民初字第4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凌冲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6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6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0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民初字第4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青霞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璐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