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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2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房建公司与亚中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州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巴州亚中棉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2467号原告巴州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北山路5号房建1号小区院内。法定代表人张保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凌永明,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州亚中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北山路。法定代表人樊建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国,新疆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州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巴州亚中棉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州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4.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任兰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