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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5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清华与侯木云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5168号本院审理的原告王清华与被告侯木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融民初字第5168号民事判决书,现因该法律文书中有笔误,裁定补正如下:(2015)融民初字第5168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候木云”系笔误,补正为被告“侯木云”。审 判 长  谢志民人民陪审员  方志勇人民陪审员  施联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显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