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5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清华与侯木云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5168号本院审理的原告王清华与被告侯木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融民初字第5168号民事判决书,现因该法律文书中有笔误,裁定补正如下:(2015)融民初字第5168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候木云”系笔误,补正为被告“侯木云”。审 判 长 谢志民人民陪审员 方志勇人民陪审员 施联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显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