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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81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81执401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师某某。黄某某诉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2)武民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武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案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2)武民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侯为旗人民陪审员  温安斌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郝润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