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3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何玉辉与刘连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玉辉,刘连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3执481号申请执行人:何玉辉,男,汉族,1974年9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刘连国,男,汉族,1973年2月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的(2016)新2323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刘连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连国履行给付借款1846224元,但被执行人刘连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呼民初字第13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博审 判 员 米一漫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明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