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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刑更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胡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873号罪犯胡平,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绥棱县,大专文化。现在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8日作出了(2007)绥中法刑一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胡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10447.30元。罪犯胡平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日作出了(2008)黑刑一终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作出了(2008)黑刑一终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罪犯胡平承担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0元。2009年4月22日入监服刑。2011年10月28日经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4年1月20日经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刑事裁定减刑二年。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6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平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2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辛连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