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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14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宁波市东海长城石化有限公司与温岭市大溪兴旺农用油料加油站、台州市中利燃料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东海长城石化有限公司,温岭市大溪兴旺农用油料加油站,台州市中利燃料油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1481号之一原告:宁波市东海长城石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04818687K)。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进港中路***号*幢*号。法定代表人:高列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春曙、郑燕明,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岭市大溪兴旺农用油料加油站。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东桥村。法定代表人:王小友。被告:台州市中利燃料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办事处松一村。法定代表人:林献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东海长城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大溪兴旺农用油料加油站、台州市中利燃料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东海长城石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温岭市大溪兴旺农用油料加油站、台州市中利燃料油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795元,减半收取2397.50元,保全费1685元,由原告宁波市东海长城石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以筱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