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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82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关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82民初265号原告:关某,男,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被告:邱某,女,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连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诉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某于2016年4月18日以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关某负担。审判员  罗文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斯敏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