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82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关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82民初265号原告:关某,男,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被告:邱某,女,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连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诉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某于2016年4月18日以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关某负担。审判员 罗文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斯敏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