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刑更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陈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1004号罪犯陈林,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崇州市,文化初中,现在北安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3日作出了(2009)临中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罪犯陈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9日作出了(2009)云高刑终字第9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9月9日入监服刑。2011年10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1月14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6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林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28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辛连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