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执字第2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寿光市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寿光市帅客电器有限公司、寿光市明耀车件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光市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帅客电器有限公司,寿光市明耀车件有限公司,寿光市金色港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国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2483号申请人寿光市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寿光市广场街***号。法定代表人季颖,董事长。被执行人寿光市帅客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温泉街。被执行人寿光市明耀车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化龙镇政府驻地。被执行人寿光市金色港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北海路东侧温泉街南侧。被执行人李国秀。申请人寿光市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寿光市帅客电器有限公司、寿光市明耀车件有限公司、寿光市金色港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国秀借款提保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由。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寿商初字第13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希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