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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91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魁诉马长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魁,马长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91民初字第239号原告:李魁,男,1983年9月16日生,汉族,吉林省龙耀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马长春,男,1985年8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魁诉被告马长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魁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由原告李魁负担。审判员  刘星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千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