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91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魁诉马长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魁,马长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91民初字第239号原告:李魁,男,1983年9月16日生,汉族,吉林省龙耀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马长春,男,1985年8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魁诉被告马长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魁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由原告李魁负担。审判员 刘星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千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