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民终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韩相军与赵炳妹、曲敬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炳妹,韩相军,曲敬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终6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炳妹。委托代理人:李水霞,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相军。委托代理人:刘青云,山东褚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曲敬林。委托代理人张鹏,山东同和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炳妹因与被上诉人韩相军、曲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4)诸城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就涉案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属实未查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4)诸城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建伟审 判 员 侯延峰代理审判员 丁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