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勃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何金鹏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乌勃刑初字第278号公诉机关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男。2015年4月22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经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乌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乌海市看守所。辩护人闫勇,内蒙古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5)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剑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及辩护人闫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7年,被告人何某某在内蒙古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渡口派出所任户籍内勤时,为了使其母亲高某某、妻姐张某、嫂子武某某能够在乌海市海南区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违反《乌海市户籍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利用其职务之便为上述三人办理了虚假户籍的迁移手续和身份证,致使高某某、张某、武某某违规办理了退休手续,骗取社保退休金342206.84元。(损失已追回)2、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何某某在内蒙古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渡口派出所任户籍内勤时,违反《乌海市户籍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利用其职务之便为李某某等23人办理了虚假户籍和身份证,致使李某某等23人利用虚假户籍在乌海市海南区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骗取社保退休金共计2036612.9元。(损失部分追回)被告人何某某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2378819.7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为他人办理虚假户籍和身份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控方向本院提供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何某某辩解:对起诉书指控第1起我认罪,但我办的身份证是否能造成国家342206.84元的损失不是必然的。我办理第2起的23人我不清楚怎么回事,有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起诉书第1起事实的指控,部分成立,部分不成立。“部分成立”指的是何某某认可其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武某某等3人办理身份证,这种行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是非物质损失,即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部分不成立”指的是办理假身份证并不会必然导致经济损失342206.84元,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身份证是办理退休的唯一条件,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有人利用本案的这三张身份证使社保部门及其他部门受到欺骗,从而办理了退休。二、起诉书指控第2起事实不成立的。1、公诉机关指控的这23人人数都不确定,该事实自然证据不足,不能成立。2、公诉机关指控的是何某某办理虚假户籍、身份证致使李某某等23人办理了退休,但是这些人的证言都没有涉及到何某某,所以无法完成其举证目的。3、何某某虽然是户籍内勤,但不可能随意给他一个名字就能办理户籍,因为新户籍需要层层审批,任何一个干警都不可能独立完成这件事。户籍数据轨迹显示身份证是何某某办理的,但何某某办理身份证的前提是对方有户口本,而且公安的数据平台有此人的信息才能办理,否则电脑系统不会识别,所以这些身份证是何某某正常办理的,其主观上没有过错。4、本案涉及的张生方等20多个名字的户籍数据早在1999年或者2004年就已经在公安机关的数据平台上存在,根本不是在2007至2009年才办理的虚假户籍。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何某某滥用职权罪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237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指控不能成立。但综合全案何某某悔罪表现退赔情况,依法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07年,被告人何某某在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渡口派出所任户籍内勤时,为了使其母亲高某某、妻姐张某、嫂子武某某能够在乌海市海南区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违反《乌海市户籍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明知是虚假户籍利用其职务之便为上述三人办理了虚假户籍的迁移手续和身份证,致使高某某、张某、武某某违规办理了退休手续,骗取国家社保退休金342206.84元。案件在侦查阶段,上述三人退还了骗取的退休金342206.84元。上述事实的认定,有控方当庭出示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何某某的基本信息,犯罪时系成年人。2、主体身份材料,证实:何某某犯罪时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998年12月至2012年4月期间在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渡口派出所工作。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乌海市海南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证实:乌海市海南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关于原国营农场基本养老保险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4、户籍内勤民警岗位职责,证实:户籍内勤应当依法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5、乌海市户籍管理实施细则,证实:乌海市公安局对户籍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6、乌海市公安局基层基础支队证明,证实:市内人口的迁移,辖区派出所需要建立档案。7、乌海市公安局基层基础支队证明,证实:经全国人口信息应用门户的部级人像比对系统查询,武某某、张某、高某某等19人均存在重复户口、同一人前后户籍信息不一致。8、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证明,证实:武某某、张小丽、高玉兰等20人在拉僧庙、公乌素、拉僧仲等派出所未找到纸质档案,无落户、变动记录。9、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巴音陶亥乡派出所证明,证实:武某某、张小丽、高玉兰等18人在海南区巴音陶亥派出所无纸质档案。10、乌海市海南区巴音陶亥镇渡口村委会证明,证实:武某某、陈秀梅、高红梅、李培珍、高玉兰等13人均不是海南区巴音陶亥镇渡口村居民,没有在该村居住过。11、张子亮材料,证实:张子亮系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正式民警,于2011年1月17日死亡。12、武某某(武某某)、张小丽(张某)、高玉兰(高某某)实际领取退休金统计表,证实:截至2015年4月,三人实际共计非法领取社保退休金342206.84元。13、社保退休档案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等材料,证实:武某某、张某、高某某等3人及屈志鹏、丁要娥等23人利用虚假的户籍信息、身份证及档案等材料,违规办理了退休,非法领取国家社保金。14、户籍信息,证实:经过比对核实,武某某、张某、高某某等3人及屈志鹏、丁要娥等23人的户籍信息全部存在虚假、重复的情况,上述人员的户籍迁移和登记在公安机关的经办人均为何某某。15、何某某亲笔供述,证实:何某某明知是虚假的户籍,违规为其母亲高某某、妻姐张某、嫂子武某某办理户籍迁移和身份证。16、从乌海市公安局人口户籍系统调取的后台资料,证实:高某某、张某、武某某三人的户籍迁移的经办人均为何某某。二、证人证言,1、武某某的证词,证实:2009年左右,武某某找一个公安机关的姓张的男子办的假户籍、假身份证和社保退休。武某某是后来年检的时候知道其身份证信息不是真实的信息。2、张某的证词,证实:2009、2010年左右,张某找海南区一个派出所的姓张的男子办的假身份证和社保退休。3、鲍瑞证词,证实:鲍瑞不认识高万华、雷福玲、高凤莲、赵红瑜、赵金花、李某某六人,也不知道六人的假户口是谁办的。4、贺桂芳证词,证实:高万华、雷福玲、高凤莲、李某某四人通过张桂莲和鲍瑞办的假户口和退休。5、高万华证词,证实:其办退休的过程中办过一个叫高万培的假户口,雷福玲办办过一个叫高红梅的假户口,都是贺桂芳找人办的。6、高凤莲的证词,证实:其办退休的过程中办过一个叫高侯琴的假户口,是贺桂芳找人办的。7、雷福玲的证词,证实:其办退休的过程中办过一个叫高红梅的假户口,是贺桂芳找人办的,贺桂芳领其到海南区一个派出所照相办的身份证。8、郭在半的证词,证实:其找鲍瑞给祁巧玲办退休时给祁巧玲办过一个叫王有珍的假户口和身份证,是鲍瑞给办的。9、杨金厚的证词,证实:其找郭在半给祁巧玲办退休时给祁巧玲办过一个叫王有珍的假户口和身份证,郭在半说是鲍瑞给办的。10、祁巧玲的证词,证实:其找郭在半办退休的过程中办过一个叫王有珍的假户口和身份证,在海南区一个派出所照的身份证相。11、李宝云的证词,证实:其找鲍瑞给妻子张美霞办退休时给张美霞办过一个叫张永梅的假身份证。12、王美香的证词,证实:其找张月琴给其办退休时办过一个叫王淑英的假户口和假身份证。13、王丽敏的证词,证实:其女儿连喆办退休时办过一个叫李培珍的假户口本和身份证。14、王丽云的证词,证实:其找陈巧凤给连喆办退休时办过一个叫李培珍的假户口和身份证。15、赵金花的证词,证实:贺巨祥给其办退休时办过一个叫王翠花的假户口和身份证。16、王艮芳的证词,证实:其找鲍瑞办退休时,鲍瑞给其办了一个叫王银芳的户口和身份证。17、刘玉旨的证词,证实:其找鲍瑞办退休时,鲍瑞给其办了一个叫王翠花的户口,并让其到海南区渡口派出所照相办身份证。18、贾秀英的证词,证实:其找武燕帮谢玉花办退休时,给谢玉花办了一个叫杨凤萍的户口和身份证,并让谢玉花到海南区渡口派出所照相办身份证。19、谢玉花的证词,证实:2009年其找一个姓贾的亲戚办退休时,办了一个叫杨凤萍的户口和身份证。20、贾美芬的证词,证实:其找”朱飞子”办退休时,办了一个叫张玉梅的户口和身份证。21、张根祥的证词,证实:2009、2010年其找陈巧凤办退休时,陈巧凤交给其一个叫刘杰江的户口和身份证。22、赵红喻的证词,证实:其前夫贺巨祥给其办退休时,贺巨祥给过其一个叫陈秀梅的身份证。23、屈爱民的证词,证实:其找陈巧凤给父母屈志鹏、王连香办退休时,陈巧凤交给其两个分别叫屈志鹏、丁要娥的户口和身份证。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5年至2012年任渡口派出所户籍内勤。帮其母亲高某某、妻姐张某、嫂子武某某帮忙联系张子亮办理过社保,张子亮给上述三人以”高玉兰”、”张小丽”、”武某某”的名字办理了虚假户籍,何某某将三人的虚假户籍迁移到了海南区渡口派出所,并重复办理了身份证。王翠花、王有珍、李培珍、张秀霞、董兰花、王翠华、高红梅、张小丽、刘杰江、陈秀梅、张玉梅、武某某、白永华、王清亮、丁要娥、屈志鹏、张梅兰的户籍迁移办理,是何某某给办的,但其不清楚为什么人口系统显示不出来从什么地方迁移到巴音陶亥的。其不认识这些人,上述人员办理户口手续都是齐全,是正常办理的。四、辨认笔录,证实:经贺巨祥辨认,原渡口派出所就是当时张建良领其和赵金花、赵红喻照相办理身份证的派出所。以上控方出示证据经当庭与被告人何某某及辩护人质证,被告人何某某认为巴音陶亥派出所的证明和其没有关系,其系渡口派出所工作。辩护人认为1、对于户籍内勤民警工作职责,2015年工作职责是不能约束2007年工作职责,这个工作职责在2007年是否有控方没有举证,没有说市内迁移需要办理纸质档案。2、公安局户籍管理办理实施细则对于办理市内迁移和社区民警进行核实也没有要求。3、乌海市公安局基层基础支队证明,是否需要存档要制度证实,2015年出具的证明怎么证实2007年的。4、两个派出所的证明,证实第2起的23个人不在辖区居住,和本案诉讼人数不一样。5、证人证言都证实了办理退休过程中办理了虚假的户口和身份证,都指向了鲍瑞,没有指向何某某。以上控方出示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能证实起诉书指控的第1起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其母亲高某某、妻姐张某、嫂子武某某是虚假户籍利用其职务之便为上述三人办理了虚假户籍的迁移手续和身份证。致使高某某、张某、武某某违反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骗取社保退休金342206.84元,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上述三人持着被告人何某某办理的身份证到银行开户办理银行卡或者存折领取社保退休金,是骗取社保退休金的组成部分。被告人何某某及辩护人认为办理假身份证并不会必然导致经济损失342206.84元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何某某给上列三人办理假身份证给国家社保资金造成了重大损失,既包括物质损失342206.84元,又包括非物质损失既就是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和普通群众对社会保障制度公平与公正的强烈质疑。控方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第1起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起诉书指控第2起,控方提供的所有证人证言,并无一位证人陈述是何某某办理的虚假户籍;控方指控被告人何某某办理李某某等23人虚假户籍没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李某某等23人在户籍信息库里有了身份信息,持着户口簿到被告人何某某工作的渡口派出所照相办理身份证,被告人何某某供述是正常办理,不认识这些人。控方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能证实李某某等23人是与被告人何某某串通办理,应认定被告人何某某不能预见给李某某等23人的照相办理身份证可能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不能据此认定为被告人何某某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了损失。故控方指控第2起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的亲属主动退还了国家的全部损失342206.84元,据此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第1起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且在侦查机关自认。综合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依法对其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6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建勋审 判 员 王 洢人民陪审员 杨绥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贺庆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