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1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何石瑞、刘宁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石瑞,刘宁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819号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阳光壹佰国际新城东园6号楼。法定代表人黎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玉艳,该公司法务助理。被告何石瑞。被告刘宁宁。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宁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担负。代理审判员 王馨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祎頔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