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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9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郭明忠与李军文、李军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明忠,李军文,李军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9执69号申请执行人郭明忠被执行人李军文被执行人李军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明忠与被执行人李军文、李军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5)洛川民初字第005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李军文、李军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军文、李军亚给付申请执行人郭明忠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李军亚给付申请执行人郭明忠5000元,经查明李军文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川县支行有工资账户,账号:6228482920311829714,且在本院执行冯百海与李军文申请支付令一案中,已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3)洛民督字第00020-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军文的工资账户,另查明李军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川县支行有资账户,账号为26945600460008712,且在本院执行张光晔与李军亚申请支付令一案,已冻结了李军亚的工资账户,现因李军文、李军亚的账户冻结期限未届满,申请执行人郭明忠申请撤回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执6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孙银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英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