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8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邓金川与湖北天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金川,湖北天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8执41号申请执行人邓金川,男,土家族,农民。被执行人湖北天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法定代表人周伟,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38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7535.60元。经查,被执行人已长期处于停产状态,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3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爱民审判员 王代清审判员 张学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万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