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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9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孝义市现代木制品装潢厂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孝义市现代木制品装潢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9民初969号起诉人孝义市现代木制品装潢厂,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胜溪街。经营者张波,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慧丽,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2016年4月2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孝义市现代木制品装潢厂的起诉状,诉讼要求:1、请求判令被起诉人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起诉人剩余的钢木复合门供货安装费用22635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4540.20元,以上本息共计23089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理由是:2014年5月30日,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双方签订《金属门窗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由起诉人负责甲方吕梁职业技术学院三期工程钢木复合门的供货及安装,包含钢木复合门、半玻弹簧钢木复合门、无障碍门等各项供货和安装费用实际结算金额为436350元;双方发生争议时向甲方(即被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起诉人依照合同约定完工并通过质量检验后,被起诉人于2012年12月14日和2013年7月25日各支付过10万元,另91078元费用至今未支付。起诉人一直向被起诉人催要至今,但均未果。因此起诉人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以维护起诉人的权益不受侵犯。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孝义市现代木制品装潢厂诉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起诉人是依据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吕梁职业技术学院三期工程项目部与其签订的金属门窗采购合同提起的诉讼,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依法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且该合同的甲方为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吕梁职业技术学院三期工程项目部,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认定为约定有效,该案不属于我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孝义市现代木制品装潢厂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阳 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建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