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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2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750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贾会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连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