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00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沈阳山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周彦、被告刘晓风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山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周彦,刘晓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00756号原告:沈阳山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周彦。被告:刘晓风。原告沈阳山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彦、被告刘晓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岩妍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岩、人民陪审员李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山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16元,减半收取3008元,由原告沈阳山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岩妍人民陪审员 李 岩人民陪审员 李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晓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