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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00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沈阳山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周彦、被告刘晓风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山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周彦,刘晓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00756号原告:沈阳山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周彦。被告:刘晓风。原告沈阳山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彦、被告刘晓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岩妍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岩、人民陪审员李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山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16元,减半收取3008元,由原告沈阳山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岩妍人民陪审员  李 岩人民陪审员  李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晓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