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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民终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15

案件名称

张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公司、吴文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公司,张军,吴文波,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浠水环通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民终18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清泉镇丽文北路。代表人詹小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凡,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军。委托代理人田耀先,黄石市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吴文波。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浠水环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清泉镇丽文北路(烟草局旁)。法定代表人夏长林,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浠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军、吴文波、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浠水环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浠水环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2015)鄂黄石港民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认定:2014年7月11日13时30分许,吴文波驾驶鄂BJ222**号客车行至黄石市湖滨大道桂花路口时,与张军驾驶的鄂B×××××号出租车发生碰撞,随后又与张金华驾驶的鄂B×××××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张军及鄂B×××××号出租车上乘客邹威、阮珊、曾思乔受伤,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文波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军、邹威、阮珊、曾思乔、张金华不承担事故责任。各方对该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张军被送至黄石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15天。住院期间,医嘱留陪一人。张军的出院医嘱为休息半个月、不适随诊等。鄂BJ222**号车登记车主为浠水环通公司,浠水环通公司在财保浠水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500,000元。吴文波系浠水环通公司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张军因治疗伤情发生医疗费5,152.52元,支付施救及停车费510元、车辆鉴定费400元。浠水环通公司先行支付张军5,000元;垫付邹威门诊费用1,351.17元、住院医疗费9,949.60元,合计11,300.77元;垫付阮珊门诊费用420.50元、住院医疗费1,793.50元,合计2,214元;垫付曾思乔门诊费用420.50元、住院医疗费2,417.40元,合计2,837.90元。张军与邹威达成赔偿协议,赔付邹威6,887元。赔偿项目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护理费1,320元、营养费600元、交通费220元、误工费2,393元、复查治疗费1,804元。该协议已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财保浠水公司核定鄂B×××××号出租车的损失为7,816元。一审判决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确认财保浠水公司、浠水环通公司系本案赔偿义务人。因吴文波系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浠水环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张军的损失先由财保浠水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财保浠水公司根据商业三者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浠水环通公司予以赔偿。关于鄂B×××××号出租车乘客邹威的损失,张军垫付后,可向财保浠水公司、浠水环通公司追偿。关于鄂B×××××号出租车乘客阮珊、曾思乔的损失,浠水环通公司垫付后,亦可要求财保浠水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付。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张军及浠水环通公司垫付的邹威等三人的损失为宜,故法院对财保浠水公司的抗辩事由不予采纳。张军与邹威达成的赔偿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列出的各分项金额及赔付标准符合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及相关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财保浠水公司应按该金额赔付。张军的损失经核定为:误工费3,737.26元、护理费783.80元、医疗费5,152.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车损7,816元、施救费200元、营运损失5,000元、停车费310元、鉴定费400元。其垫付邹威的损失经核定为: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护理费1,320元、营养费600元、交通费220元、误工费2,393元、复查治疗费1,804元,共计6,887元。张军的诉讼请求超出法院核定的金额部分,不予支持。浠水环通公司垫付费用为:邹威的医疗费11,300.77元、阮珊的医疗费2,214元、曾思乔的医疗费2,837.90元。上述损失合计47,389.25元,其中由财保浠水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的项目包括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车损、施救费、停运损失,财保浠水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20,454.06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26,225.19元。鉴定费及停车费710元由浠水环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扣减其垫付的21,352.67元后,浠水环通公司垫付费用已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20,642.67元。由于浠水环通公司已替代财保浠水公司履行了部分赔付义务,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及方便当事人结算,由财保浠水公司在张军的赔付款中直接支付20,642.67元给浠水环通公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财保浠水公司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张军26,036.58元(财保浠水公司在该履行期限内还应支付浠水环通公司20,642.67元)。二、驳回张军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宣判后,财保浠水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称:其公司与投保人浠水环通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的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本案中张军的营运损失即属于间接损失,而一审判决其公司承担该部分损失属于认定错误。被上诉人张军答辩称,营运损失是财产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吴文波答辩称,一、浠水环通公司为出事车辆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投保车辆出险后的赔偿责任。二、一审判决确定张军的停运时间过长,其获赔的营运损失过高。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即交通事故受害者车辆的营运损失,也应获得赔偿。本案赔偿义务人为财保浠水公司、浠水环通公司,财保浠水公司是基于与浠水环通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而双方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对于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的停业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故本案受害人张军因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营运损失应当由浠水环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综合张军的住院时间,车辆的停放和维修时间,酌情按250元/天计算20天共计5,000元的营运损失并无不当,但确定由浠水财保公司承担该部分损失认定错误,本院依法予以变更。上诉人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财保浠水公司在本案中的赔付款总额为41,679.25元,浠水环通公司在本案中的赔付款总额为5,710元,扣减其垫付的21,352.67元后,浠水环通公司垫付费用已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15,642.67元。为方便结算,财保浠水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张军26,036.58元,直接支付浠水环通公司15,642.6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变更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石港民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公司自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军26,036.58元,支付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浠水环通有限公司15,642.67元。二、驳回张军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浠水环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程莉娜审 判 员  聂 潇代理审判员  段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