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冯学彬申请税学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学彬,税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696号申请执行人冯学彬,男,汉族,现住拉萨市。被执行人税学军,男,汉族,现住拉萨市城关区。我院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冯学彬与被执行人税学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城民一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受理案件后,我院依法向银行等单位调查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税学军无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存款,在拉萨市没有房产可供执行。我院向拉萨市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信息,查明被执行人税学军名下在拉萨市车辆管理有登记注册的摩托车三辆,我院于2016年4月7日向拉萨市车辆管理所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锁定了三辆车的手续,但无法找到车辆实体,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我院向被执行人税学军户籍所在地法院发出委托调查函,要求协助调查被执行人在户籍所在地的财产情况,至今未收到回函。本案的标的5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我院依法对本案进行终结本次程序处理。本次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城民一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运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振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