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02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正卿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卿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02刑初194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正卿,男,195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商丘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正卿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正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31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李正卿醉酒后驾驶豫N×××××号吉利轿车,沿商丘市梁园区建设路由东向西行驶到行知学校路口���,与由南向北行走的行人姚金秀相撞,造成姚金秀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检测,李正卿血液酒精含量为121.4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正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事故照片,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正卿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正卿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其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正卿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申道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方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