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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9001民特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赵云翔、赵春华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云翔,赵春华,赵颜伟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9001民特134号申请人赵云翔。申请人赵春华。申请人赵颜伟,无固定职业。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赵云翔、赵春华、赵颜伟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胡军红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被继承人赵平仁与被继承人吴贵梅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三个子女,分别为:长子赵颜伟、次子赵云翔、长女赵春华。被继承人赵平仁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遗留的存单存款30000元(账号:0397)。1980年10月吴贵梅死亡,后赵平仁未再婚,2016年4月5日赵平仁死亡。吴贵梅、赵平仁生前均未留遗嘱,吴贵梅、赵平仁的父母均先于二人死亡。申请人赵云翔、赵颜伟、赵春华为被继承人赵平仁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三申请人因继承纠纷,于2016年4月25日经本院诉前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继承人赵平仁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遗留的存单存款30000元(账号:0397),由赵云翔一人继承;二、赵春华、赵颜伟自愿放弃对前述遗产的继承。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赵云翔、赵春华、赵颜伟于2016年4月25日达成的前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军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筱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