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中刑终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礼尧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礼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抚中刑终字第00195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礼尧,男,195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抚顺市自来水公司管道维修工程处处长。2014年5月8日因涉嫌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受贿罪被监视居住,同年5月15日被拘留,同年5月29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胡青军,辽宁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礼尧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5)清刑初字第000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礼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所获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孙礼尧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礼尧于2016年4月17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礼尧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忠翠代理审判员 李依桐代理审判员 于红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令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