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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刑更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胡正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672号罪犯胡正有,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现在陕西省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以(2012)榆中法刑二初字第000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正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一万元,刑期执行自2012年5月22日至2017年5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3月18日送黄陵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于2016年3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以罪犯胡正有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正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6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正有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正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白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