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02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赵林华与伊春市兴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林华,伊春市兴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02执131号申请执行人赵林华,女,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伊春市兴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占江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赵林华与被执行人伊春市兴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伊中民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林华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赵林华与被执行人伊春市兴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自动履行全部法律义务,本案标的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伊中民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