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02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02民初294号申请人杨某甲。被申请人杨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于2016年4月26日在余江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对被告杨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审判员 汪军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振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