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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行监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陈亚星行政强制申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行监字第5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陈亚星。陈亚星因诉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措施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行终字第15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陈亚星申请再审称,厦门市人民政府作出厦府(2008)25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违法建设采取强制措施的批复》,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基于该批复作出厦城执强执(2014)3号具体行政行为,同时拆除了申请人安装在自己家门口的大门及在自己家院内铺设的木地板和在自家院内搭建的临时凉棚。原审认定该批复属于抽象行为,并非具体行政���为,不属于行政审判权管辖范围存在不当。因该批复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有权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起诉不当。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及厦门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厦府(2008)25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违法建设采取强制措施的批复》,依法受理本案。本院认为,被诉厦门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厦府(2008)25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违法建设采取强制措施的批复》是厦门市人民政府授权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具有采取相应强制措施的批复。该批复系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该批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陈亚星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依法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亚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孟凡平代理审判员  袁晓磊代理审判员  梁 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