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2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谢可勇与涂陈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可勇,张汉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涂陈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2049号原告:谢可勇。被告:张汉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被告:涂陈英。被告:张汉明。原告谢可勇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涂陈英、张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谢可勇于2016年4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可勇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涂陈英、张汉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92元,减半收取1546元,由原告谢可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雨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