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民辖终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邱建泉与蔡华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建泉,蔡华树,黄丽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辖终54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邱建泉,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蔡华树,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一审被告:黄丽微,女,1966年9月1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石狮市。上诉人(一审被告)邱建泉因与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蔡华树邱建泉不服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5)狮民初字第37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其本人自2013年起即居住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东梅社区,该地址为其经常居住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应移送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一审被告黄丽微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因此,本案系属涉港商事案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一审被告邱建泉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为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东梅社区,但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纳,故应当按照被告住所地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一审被告邱建泉身份证上所体现的住所地为福建省石狮市福利东路245号3号梯202室,在石狮市人民法院辖区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石狮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批复》的规定,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对本案管辖权的认定正确。上诉人邱建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玲 玲代理审判员 贺 张 翡代理审判员 王 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静霖速录员谢冬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