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法执字第2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冯才与腾堂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才,腾堂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法执字第219-3号申请执行人冯才,某煤电集团某煤业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腾堂国,某煤电集团某煤业有限公司职工。冯才与腾堂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天法民初字第3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才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1万元,尚有4万元未执行。后我院又受理4件赵成仁申请执行腾堂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标的8.3万元,被执行人腾堂国均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我院于2016年4月21日扣押被执行人腾堂国所有的甘H229**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现正在对该车辆申请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六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法民初字第304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佐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国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