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3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李爱德与和顺县李阳镇上石力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德,和顺县李阳镇上石力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723民初297号原告:李爱德。被告:和顺县李阳镇上石力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和顺县李阳镇上石力村。法定代表人:张瑞旭,任主任。原告李爱德诉被告和顺县李阳镇上石力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治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爱德���被告和顺县李阳镇上石力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张瑞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爱德诉称:2011年7月,原告与被告签订《街道硬化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揽上石力村5000平方米的街道硬化工程及其他附属工程,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合格付总工程款的50%,剩余50%工程款在2014年年底付清。经两个月的施工,原告按预定工期完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被告陆续支付原告工程款,尚有工程款4000元未支付。经催要无果,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000元,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和顺县李阳镇上石力村民委员会辩称:欠原告工程款4000元已经上账,因无钱故没有支付。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原告与被告签订《街道硬化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揽上石力村5000平方米的街道硬化工程及其他附属工程,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合格付总工程款的50%,剩余50%工程款在2014年年底付清。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被告陆续支付原告工程款,尚有工程款4000元未支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街道硬化工程施工合同、原被告的陈述证实,应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街道硬化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约定做完工程,经验收合格,被告应按约定给付工程款,现仍欠4000元应承担继续给付工程款的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工程欠款4000元,本院应予以支持。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无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和顺县李阳镇上石力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爱德工程欠款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减半为25元由被告和顺县李阳镇上石力村民委员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治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