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27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俊与陈麒名、唐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陈麒名,唐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27民初231号原告李俊。被告陈麒名(曾用名陈军)。被告唐欣。原告李俊与被告陈麒名、唐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麒名、唐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俊诉称,被告陈麒名以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同意后于2015年11月23日通过转账支付了借款100000元,被告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月息3500元整,被告以其四辆车抵押。借款后,被告以一辆车折抵了22000元。为维护原告权益,特诉至法院:1、判决两被告连带归还借款7.8万元给原告,并自2016年2月23日起至还清日止按月息2%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借条,证明借款事实。2、转账凭证,证明转账事实。被告陈麒名、唐欣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3日,被告陈麒名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以被告唐欣为担保人,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李俊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整)。以转账方式,卡号:6276。陈麒名。以生意周转。有四部车抵押担保。每个月利息叁仟伍佰元整(¥3500.00元)。此据。今借人:陈麒名。连带责任担保人:唐欣。2015.11.23。”原告当日将借款100000元转账至被告陈麒名账户。借款后,被告转让一辆车给原告,并以车款抵扣借款本金22000元。被告支付了2016年2月23日前的利息。剩余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原告遂于2016年3月4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转账凭证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陈麒名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3500元、以被告唐欣为担保人,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转账凭证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债务应当偿还,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连带偿还剩余本金78000元及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麒名、唐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麒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借款本金计人民币78000元给原告李俊,并自2016年2月2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利随本清。二、被告唐欣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应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陈麒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亭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