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1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何强与旺苍县嘉川镇石龙村村民委员会、旺苍县嘉川镇石龙村四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强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1民初905号起诉人:何强,男,汉族,生于1964年12月11日,住四川省旺苍县。2016年4月20日,本院收到何强诉旺苍县嘉川镇石龙村村民委员会、旺苍县嘉川镇石龙村四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的起诉状,称:旺苍县嘉川镇石龙村村民委员会、旺苍县嘉川镇石龙村四社以其不是本村原居民,是后期迁移落户为由,剥夺其承包土地征补偿费分配权益,要求二被告支付其承包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未利用土地补偿费合计34798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征收土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对于被征收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的规定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作出。原告若认为该分配方案有损其合法权益,可申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原告何强的诉求属于村民自治的体现,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二十四条一款(七)项、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何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新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