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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分执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中捷大宇机械有限公司与梁小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捷大宇机械有限公司,梁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分执字第00407号申请执行人中捷大宇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学军。被执行人梁小明。本院在执行中捷大宇机械有限公司与梁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梁小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小文审判员  钟玉平审判员  张文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