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21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重庆先为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与贵州格目底矿业有限公司水城县玉舍中(井)煤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先为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贵州格目底矿业有限公司水城县玉舍中(井)煤矿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21民初937号原告重庆先为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九龙园区云湖路3号一层。组织机构代码:58893468-X。法定代表人吴泽攀,系公司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光兴,男,汉族,1985年12月7日生,住址: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王方显,男,汉族,1972年3月8日生,住址:四川省资中县。被告贵州格目底矿业有限公司水城县玉舍中(井)煤矿,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勺米镇范家寨村。法定代表人陈佐南,系矿负责人。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先为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格目底矿业有限公司水城县玉舍中(井)煤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先为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先为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先为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91元,由原告徐文友负担。审判员 王明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遵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