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王波与王天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波,王天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2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王波,男,198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王天骄,男,199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申请执行人王波与被执行人王天骄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双方于2016年4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如下:被执行人王天骄将自有的坐落于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以西、宜良路以南、同康路以北保利远达大街小区1区2区B12、B15幢1单元802号房归申请执行人王波所有,欠工商银行房屋贷款由申请执行人王波偿还。现申请执行人已还清房屋贷款,故本院依照第49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王天骄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以西、宜良路以南、同康路以北保利远达大街小区1区2区B12、B15幢1单元802号房归王波所有。房屋所有权证号:201504290494。丘地号:6-3/282-18(802)。申请执行人王波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二、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永利审判员 :苏海波审判员 :齐知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洪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