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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72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广西防城港市怡海船务有限公司、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防城港市怡海船务有限公司,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桂72执93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防城港市怡海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桃花湾广场碧园路28号祥瑞苑小区**栋B03。法定代表人:劳力新,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伯伟,广西金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媛,广西金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横县六景工业园景春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劲松,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广西防城港市怡海船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海商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中伟审 判 员  蒋有益代理审判员  谢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廖国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