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民辖终1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迪之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祺联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迪之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祺联德科技有限公司,贺良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10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迪之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良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祺联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宏达,总经理。原审被告:贺良浩。上诉人深圳市迪之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祺联德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贺良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167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深圳市宝安区,故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