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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民初字第016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丰某甲与丰某乙、丰某丙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某甲,丰某乙,丰某丙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民初字第01640号之一原告丰某甲。被告丰某乙。被告丰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丰某甲与被告丰某乙、丰某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丰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步跃刚审 判 员  李 卉人民陪审员  王杏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婷 微信公众号“”